更新時間:2015-3-3 13:58:52 來源:網絡
進出超市的同時,消費者的年齡、性別、心情、消費次數等信息已經被系統后臺分析并差異化提示,部分消費者還被超市管理人員打上了疑似“小偷”“槍手”的標簽,而這一系列數據的采集源自超市內安裝的監控探頭。去年底,普陀區檢察院公益檢察部門發現區內多家超市為應對物品失竊、惡意索賠等情況,在超市出入口安裝采集消費者人臉信息的攝像頭及相關技術設備。經過調查,檢察官發現這套人臉采集設備的單日采集量超3000條,累計采集人臉圖片已超20萬張,而消費者對此渾然不知。
在某超市的監控室內,人臉數據處理設備上可以清楚看到每位消費者進出超市的信息,設備也會對消費者的年齡、性別、心情、消費次數等進行后臺數據分析并予以差異化提示,對此超市管理人員解釋為“這幾年我們超市總是丟東西,這才想用人臉識別標記小偷來減少損失。”
人臉識別系統截圖
得知超市的需求后,設備供應商提出了安裝人臉采集設備的解決方案,相較于普通監控設備,人臉采集設備單價僅貴了幾百塊錢,卻在不改變使用習慣的同時,提供了遠程app查看和數據推送功能。談及私自采集人臉信息的行為是否違法,超市管理人員辯解稱自己并不清楚。
其實,《民法典》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等法律法規中均明確規定以采集用戶人臉信息為基礎的人臉驗證、辨識、分析都屬于對公民個人生物信息的處理。對于發生在經營場所和公共場所的人臉信息處理應該建立在“告知+同意”的基礎上,對人臉信息處理還增設了“單獨同意”的要求。也就是說,如果超市沒有明確告知安裝了人臉識別系統,并且未取得消費者的單獨同意,則應該對消費者承擔侵權行政、民事責任。
人臉識別系統截圖
為從源頭防范違法,檢察官對相關數據進行證據固定及信息勘驗,同時開展溯源調查,調取了設備購買、安裝合同及數據處理具體細節,明確了存在部分主體共同侵權的事實。
針對上述問題,普陀區檢察院公益檢察部門向相關單位、公司制發了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,建議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本案中不當收集、存儲個人敏感信息的違法行為,進一步加強人臉識別相關領域的監管力度;建議超市所屬連鎖公司進一步完善企業管理制度、管理措施,依法拆除下屬門店相關設備;建議監控設備銷售公司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應用場景負面清單,加強對客戶應用場景審核,提示、督促客戶使用人臉識別設備程序規范。
現場調查取證
普陀區檢察院表示,下一步將繼續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,共同推動區域商戶合法合規經營,為廣大消費者提供更優更實更好的檢察產品、檢察服務。